法制網記者章寧旦 通訊員鐘紫薇
  發現儲戶的借記卡存在隱患,銀行鎖定借記卡並通知儲戶進行掛失換卡,儲戶不聽勸告仍執意到銀行解鎖,導致卡內近4萬元在異地被盜刷。儲戶為此狀告銀行訴請賠償,而銀行大呼“冤枉”稱已作提醒。法院認為,雙方應共同分擔借記卡密碼泄露的風險,識別偽造的存摺、卡是銀行應盡的合同義務,雖然銀行曾通知儲戶,對借記卡採取了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但這不能免除全部責任,最後酌情判定銀行承擔六成責任。
  廣東省東莞市樟木頭鎮的閆先生在某銀行辦理了借記卡。2014年1月11日,銀行發現閆先生的借記卡可能存在安全隱患,並據此將借記卡鎖定且通知閆先生進行掛失換卡。
  對此,閆先生將信將疑,並未按照提醒到銀行相關營業網點進行掛失換卡,想著自己還要使用這張借記卡,就於當天至銀行對借記卡進行解鎖。
  1月17日零時許,閆先生收到借記卡取款短信提示,稱該借記卡於該銀行湖南省新化縣支行分4次通過轉支及現支方式共計支取39900元並產生手續費309元,閆先生此時才感到“不妙”,立即掛失借記卡,並向派出所報警。
  閆先生認為,銀行監管不嚴、銀行卡存在技術缺陷,導致其財產受到嚴重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於是訴至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庭審中,閆先生表示其借記卡的密碼從未告知過他人,銀行僅通知他借記卡可能存在安全隱患而不是確定存在安全隱患,且其至銀行營業網點解鎖時櫃臺營業員並未作出任何提示。
  銀行方面則表示,明細對賬單顯示閆先生存款被分數次取走,但並不能表明系被盜。另外,在涉案存款被提走前閆先生並未在該銀行櫃員機或其他終端機進行轉賬或取現,銀行也已履行謹慎的告知義務,併排除因銀行終端設備原因致案涉銀行卡被克隆的可能性,對案涉存款被提走並無過錯。
  東莞第三法院認為,本案中,案涉借記卡於1月17日零時6分左右在湖南省新化縣被支取款項,而閆先生於當日00時40分至50分在東莞市黃江鎮某派出所接受民警詢問,從一般生活經驗分析,閆先生在40分鐘左右的時間內無法從湖南省新化縣到達東莞市黃江鎮,因此,法院認定案涉借記卡系被他人盜刷。
  對此,銀行並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閆先生在使用借記卡的過程中存在違規或不當使用、泄露密碼的行為;閆先生亦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銀行存在泄露借記卡信息或密碼的行為;雙方應共同分擔案涉借記卡密碼泄露的風險。考慮到銀行已提醒閆先生案涉借記卡可能存在安全隱患並對案涉借記卡進行了鎖定,且通知閆先生掛失換卡,對案涉借記卡採取了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但識別偽造的存摺、卡是銀行應盡的合同義務,銀行僅作通知並不能免除其全部責任。
  據此,法院酌情認定銀行承擔借記卡被盜刷損失的60%,即24125.40元。  (原標題:借記卡存隱患銀行通知儲戶更換仍被盜刷誰來擔責)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hhljgsf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